通合科技(300491)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 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