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600017) - 日照港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 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 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 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 1 —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