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多利(30038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 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规定,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解任 职工代表董事,自决议作出之日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