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源药业(301246) -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 2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 重大事项筹划期间, 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公布前, 前述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露相关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 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 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登记。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或公司在进行 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 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相关要求, 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对 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 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 公司应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在 报送信息时应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