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源药业(301246)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 2 第七条 本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