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化学(002064)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 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