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化学(002064) -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子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和一次董事会及 一次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股东、董事、监 事签字。 第五条 子公司董事会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与 子公司间的联系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的与子公司做 好信息沟通。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控股及 参股子公司管理,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 险能力,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能够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 他主体。此处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 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参 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企业(控股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以下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