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联科技(301606) -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类别、 报送时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书面提醒、登记备案情况等报告给公司董 事会秘书。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 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绿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 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