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信精密(301512)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股东、参 股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的负责 人;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 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 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