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联科技(301618)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且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