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联科技(301618) -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