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普(300248) - 资产损失管理制度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损失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 产管理,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 范运作,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 暂行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 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流入。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 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债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 外汇交易损失等。 资产损失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为保证公司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对清查出的资 产损失,凡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经批准后予以 财务核销。 第四条 公司应增强资产责任意识,层层落实资产经营管理责任,改进管理 和堵塞漏洞,规范经营行为,努力防范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资产损失,提升经营 管理水平。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