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卡龙(300945)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 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曼卡龙 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 董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法律、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的; 第一章 总 则 (三)被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