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卡龙(300945)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本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 定。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3、本制度所称的关联自然人直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