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300429) - 董事会议事规则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 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 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常州强 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除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负 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人。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2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