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益股份(30100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 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辞去审计委员会成员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或者导致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在六十日内补选。在改选出的成员就 任前,提出辞职的成员仍应履行成员职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