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心家居(301061)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相关法人、组织、机构或自然 人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基本行为准则。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