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心家居(301061)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1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公司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