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威(301222)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 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 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 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 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在股东会上拟 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 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 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 《浙江恒威电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