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002229)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 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 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应当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 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深交所报告。公司应 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交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