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00222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连续性,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 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 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