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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淋电力(30143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含续聘、改聘,下同),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 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