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电路(300814)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8月修订)》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行为,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深圳中 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 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的行为,适用本规范 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比照适用本规 范的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