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燃气(605368) - 蓝天燃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 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其他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 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 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