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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燃气(605368) - 蓝天燃气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 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 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公司财产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