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600256) -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等; 第一条 为规范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聘、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公司 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