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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燃气(605368) - 蓝天燃气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 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 间的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 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 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13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 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