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铝时代(301613)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致: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铝时代""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 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 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 相关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上市公司首次公告重组事项 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自 2024 年 9 月 9 日至 2025 年 8 月 14 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或"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新铝时代 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