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600259)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建立完善的法人 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明确相应的 责任,保证董事会议程和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执行机构,行使法律、法规、 规章、《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节 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人数由《公司章程》确定。设董事长一 名,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 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除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 1 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