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现代(600420)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8月28日经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是公司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选任 第三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