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特材(688186)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含 3 家)境内上市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