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精密(688059) -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 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 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任导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