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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钢气体(688548) -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广钢气体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全奋、叶可安(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广钢气体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