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重工(600320) - 振华重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办法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其管理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 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 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 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 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 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