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国健(688336) -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三生国健药业(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三生 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