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电机(00224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 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 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