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300246) -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 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为 此,本所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于 2025 年 9 月 2 日召开的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广 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会议案和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 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