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发服务(300917) -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560 号 致: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4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 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