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龙股份(603969) -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津银龙预应力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谢兵、杨小颖(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银龙预应力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