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鲁恒升(600426) - 华鲁恒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 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的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以及监管 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