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鲁恒升(600426) - 华鲁恒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设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修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