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鲁恒升(600426) - 华鲁恒升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全文)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修订) 第六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股东对一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 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个 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 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 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七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位当选董 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 使权力,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 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