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集团(002906) -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市华阳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胡燕华律师、潘丽如律师出席 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 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 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惠 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除特别说明外,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