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002683) -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致: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在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 222 号 C3 天盈广场东塔 56 层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 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提案的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