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医药(300233) -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金城医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 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