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特光学(688127)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 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报告义务。 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的范围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发布公司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 照《上市规则》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 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 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