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特光学(688127) - 防范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长效防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 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防范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