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特光学(688127) - 股东会议事规则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 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它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