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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000701) -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尚需经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