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002106)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四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四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四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身 实际情况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予以废止,并在董事会设置职工董事。为此,公司拟对现行的《公 司章程(第十三次修订稿)》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 涉及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原因 | | --- | --- | --- | --- | | 第八条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 | |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 | | | |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 | | | |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